河南淮滨:依法解除不掉的狱中委托授权书!  

2020-10-21 18:33:41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刑满释放民营企业家的血泪控诉

  [编者按]:
  本网编辑近日收到了曾经在河南淮滨县招商引资过去的民营企业家程某,用血泪控诉信讲述他由一名成功的招商引资企业家如何沦为“阶下囚"被围剿的辛酸全过程。如今只落得妻离子散、家徒四壁,最令人气愤的是:在出狱后,大半年的时间里,来回往返淮滨县城上百次,顾不上年迈有病的身体;顾不上每次往返近400公里的路程,坚持依法、依规维权,但至今仍然解除不掉,曾在狱中写给“处置办"的委托书,真是欲哭无泪,却又无可奈何!拿不到属于自己所得的私人款项和财产。
 
  淮滨县的这种做法,真的让人很难理解,在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六保、六稳”的情况下,一个民营企业家所遭受的非法待遇和颠沛流离。在处置办手中掌握程某巨额资金并可以自由、合法支配的情况下,不上交法院判决书中80万罚款和固始法院执行局转交过来的一份几十万的个人欠款,造成程某在狱中时就是黑名单双限人员。被扣押自己的钱不能用、非法扣押程某的车不能用,都是因为没有解除委托关系。如今在淮滨县政府层面上有几个人表面上披着处置办的外衣,实则在行使并谋取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人为制造优良营商环境的阻碍,难怪信阳市在上一年度全省营商环境排名中位列倒数第三,看来淮滨县这个处置办是“功不可没"!真是令人震惊,在法治健全的今天;在全国“扫黑除恶”进入关键年头的2020年;在全国政法系统进行打伞断血、刀刃向内的关键年头,淮滨县的这种做法确实令人感觉到与当前的政策是背道而驰的。我们将分两个部分对此事进行高度关注和深度报道,客观再现事情的本来面目,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给社会和民营企业家程'某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说法。第一部分是程某的举报信实录:专案组涉嫌超越委托权限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1条、第41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举报信【一】
 
  淮滨县利用公权和刑事手段干预民营企业经济纠纷,涉嫌变相非法占有亿元民企资金。
 
  我叫程新林(以下简称:我),男,(身份证号:413026195605200319,联系电话:17537617777,)现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惠丰苑4号楼602室,系原信阳市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
 
  2012年,受淮滨县政府招商引资邀请,我公司到淮滨县城投资建设“天府铭都房地产项目”。项目立项后,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因施工承包方欺诈。至我华怡公司陷入资金困境,为了保证项目正常建设。最终因借款融资自建,被追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判处我有期徒刑四年。
 
  我在收押和服刑期间,曾多次致信政府领导说明,我以华怡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融资借款,全部用在了天府铭都项目上,钱款去向,已经第三方审计,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申辩,他们就是置之不理。在被逼无奈,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只好请求处置项目资产来偿还集资借款。于是,专案组就将自己所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福州一公司,并委托声明淮滨县人民政府专案组,将股权转让款,只能用于偿还法院认定的集资欠款1.433亿。
 
  然而,该专案组在没有权利干涉法院认定的其他资金外,却将我股权转让价款强制非法处置一千八百万(借给了本不应支付的施工方)。专案组处置资产偿还集资无可厚非,但法院认定之外的部分,专案组无权干涉,剩余部分应由本人决定支付。专案组不经我同意,又不与我对账,随意挪用民企资金,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未经调查核实,政府专案组在没有征得我同意情况下。就把我五十五套房子,签约他人名下,至今仍扣押企业资金一亿多元。
 
  去年十一月一日,总书记在民企座谈上强调了“三个不变”加强产权保护、纠正产权冤错案件。重点保护企业家,保护私有经济。保护私营经济,就是保护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成果。谁要想将这来之不易的果实夺走,法理不容,天理不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我已刑满释放近八个月,多次找到专案组和政府相关人员。要求解除委托,他们相互推委扯皮,拒不与我算账、不结账。政府专案组,强占并插手民企经济,人为故意勾结泰鸿公司(施工单位的承建公司),制造矛盾,人为故意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因此,遵照关于保护私营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为了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本人特向有关部门举报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程新林
  2020年9月5日

 
  好友几点重大疑问:
 
  疑问提示一:程总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四年。刑事责任已履行完毕,他出来后已通过律师发函至专案组,应解除委托!其间,政府专专案组,受托将民营企业出卖处置2.53亿元,除去法院认定为非法融资1.433亿由专案组负责支付外,其余资金和民事纠纷可由程总自己处置。至于程总是否还欠谁的钱、欠多少?现在与政府专案组又有何关系?
 
  再说了,程总出来近一年,也没接到讨债或民事诉讼,且不说政府利用公权,把一起普通的民营企业融资事件(并且仅仅用于项目建设)办成非法融资的刑事案件。现在政府不解除委托更没有任何法理依据。是谁在操纵专案组不解除委托,企图长期占有民营企业资产?
 
  疑问提示二:即使民营企业车辆资金已冻结,为什么法院判决冻结资金23万,被专案组指使授意别人分批取走(银行卡当时被专案组搜去),其中猫腻,看取款日期与法院判决便知。
 
  疑问提示三:是谁这么大胆,不问青红皂白随意处置民营企业价值近三千万元的五十五套不存在欠款的房产?是闲着没事干,还是利益驱使?
 
  疑问提示四:民营企业负责人在服刑期间,办案人员藏匿销毁相关证据为何?
 
  疑问提示五:在专案组中间也有法院人员,为何判决书上判决的罚款部分,在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专案组不给交上,反而造成程总在服刑期间就是一名双限的老赖至今没有解除。同时,当初交到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二十万现金保证金,为何变成了罚没款?

 
  举报信【二】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某违法扣押、处置民营企业资产,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损害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举报信
 
  尊敬的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委、媒体记者领导:
 
  你们好!
 
  我叫程新林,男,身份证号:413026195605200319,联系电话:17537617777,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惠丰苑4号楼602室,系原信阳市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民营企业)实际投资人。
 
  2012年淮滨县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形式,邀请我参与淮滨县建设。同年,华怡公司取得淮滨县?“天府铭都”房地产建设项目,总投入资金3.133亿元。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总承包方欺诈违约,迫使该项目陷入停工困境,后因借款筹资建设“天府铭都”项目,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判刑4年,于2019年1月刑满释放。现对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张磊在负责办理华怡公司“天府铭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组工作中违法办案,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绐企业和实际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进行实名举报,具体內容如下:
 
  一,关于张某逼迫委托、故意隐匿证据的问题:
 
  我被羁押期间,案件负责人张某多次威逼、胁迫我将“天府铭都”?项目资产委托给他处理,让我在他事先打印好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我被迫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事后我想不对,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刑事案件,“天府铭都”?项目资产处置是民事权利,于是我亲笔书写一份声明,按有血印,通过正常渠道交给案件负责人张某,张某拒绝承认收到声明,其目的就是滥用职权违法处置华怡公司和我个人资产。
 
  二、关于张某滥用职权、违法扣押和处置民营企业资产问题:
 
  (1)2015年7月华怡公司在淮滨县“天府铭都”房地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方违约,导致项目建设停工,为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华怡公司与信阳市新通公司(新通公司)协商贷款2千万元,用“天府铭都”55套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新通公司未实际支付给华怡公司贷款。在我被羁押期间,案件负责人张某眀知新通公司贷款没有支付给华怡公司,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将“天府铭都”55套房屋交给了新通公司,给华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千余万元。
 
  (2)华怡公司在淮滨县“天府铭都”项目中,共投入资金3.133亿元,其中华怡公司自有资金投入1.7亿元,融资1.433亿元,以上华怡公司投入资金经审计认定,全部用于淮滨县“天府铭都”项目建设中。然而案件负责人张某未经我同意,擅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至今我也不知评估结果),并私下与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以2.53亿元将“天府铭都”项目处置,当时张某将我戴着手铐从看守所押到行政大厅,威逼、胁迫让我在已打印好的合同上签字,我被迫签字,由此给华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千余万元。
 
  (3)我被刑满释放后,多次找到张某要求解除委托并对账。同时,我要求返还违法扣押我的一亿多资金(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向淮滨县“天府铭都”项目专案组设立的专项账户支付了1.518亿元)和物品,但张某以我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我多次向其反映:我不仅不欠工程款,而且我多付给施工方2千多万元。另外,委托、对账、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与对账、返还扣押我的一亿多资金和物品、解除委托没有关系。张某仍以种种理由拒绝。
 
  三、关于张某充当黑社会保护伞问题:
 
  乐涛和余志强系淮滨县人,他们长期利用与淮滨县政府官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人员关系,垄断房地产市场,是淮滨县房地产市场黑老大,凡是在淮滨县搞房地产开发,他们都要插手,向投资者要“关系费”、“保护费”和“好处费”。否则,不会让你参与招投标,这在淮滨县房地产市场是公开秘密。淮滨县“天府铭都”项目的土地原本是以我本人(自然人)名义,竟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是乐涛讲淮滨县房地产部门他有关系,好办手续,让我把身份证给他,他帮办手续,等手续拿来后,却变成了乐涛和余志强的华怡公司名下。乐涛和余志强以华怡公司名下土地和名称变更为由,敲诈我2千3百余万元,并找检察院人员威胁我。我曾向张某反映,要求立案,张某讲反映的类似的问题人多了,立不立案是我的事。事后,了解在淮滨县搞房地产开发的多人多次,就乐涛和余志强吃黑的事向张某报案,张某均拒不予立案。
 
  四、关于张某违法解冻“被冻结”的涉案资金问题:
 
  淮滨县公安局在办理华怡公司和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冻结我个人银行卡存款23万余元,2017年12月20日,淮滨县法院起诉判决书明确表述该笔存款被冻结的事实。然而案件负责人张某却于2017年9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将该笔被冻结的存款解冻授意他人提取。即公安机关办案涉及被冻结的存款,应随卷移交,经法院依法判决后,方可依法处理。该笔被冻结的存款,法院已认定为涉案资金,该笔被冻结的存款仍应当归我个人所有。张某有何权利在未征求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笔存款解冻并授意他人提取。
 
  五、关于张磊违法罚没问题:
 
  2016年2月26日案件负责人张某以给我取保的名义,让我儿子程琨交纳20万元取保侯审保证金,并说要现金,公安机关收款后,给程琨出具罚没款票据,没有给程琨行政决定书或刑事裁判文书,更没有说明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罚没。张某解释说,是没收非法所得,既然是沒收非法所得,应当由法院裁判认定,款交法院。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只有罚金,没有判决沒收非法所得。张某所言沒收非法所得依据是什么?
 
  以上属我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请调查核实。若虚假我愿负法律责任任。

 
  举报人:程新林
2020年9月7日
 


  来自网络的声音:
 
  题目是;高于评估价7500万元接手烂尾楼盘,淮滨县一非处案资产处置引争议!

  高于评估价7500万元接手烂尾楼盘 淮滨县一非处案资产处置引争议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信阳淮滨县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因向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罪1.43亿元,被淮滨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7年有期徒刑,终审判决4年有期徒刑,其名下公司股权房产项目也被当地专案组以高于市场评估价7500万元的价格转让处置。因该建设项目工程款存在纠纷未解,政府非法集资处置专项小组代其“支付”工程款,从而引发争议。对此,该专项工作组回应称,支付的不是工程款,而是农民工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并出具有借款凭证。
 
  因一场合同纠纷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怡地产”)实际负责人程某介绍,2012年华怡地产进驻淮滨县开发的“天府铭都”房地产项目,项目立项后,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宏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是工程由建设方全额垫资承建,后因施工总承包方违约,华怡公司资金陷入困境,而自己最终因向社会融资自建,被当地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终审被法院判决4年有期徒刑。
 
  2018年9月6日,在法院一审被判决7年有期徒刑之后,程某将自己和儿子所持有的华怡地产的全部股权,以2.53亿元人民币转让给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委托淮滨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信阳华怡地产“天府铭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产处置工作组(下称“专案组”)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用于华怡公司“天府铭都”项目设计的集资款、工程款、欠缴税款等相关债务清偿。此外,双方并约定按转让价款总额的30%、30%、40%分三次进行支付。
 
  终审判决之后,程某又委托律师传达自身财产处置意愿,表示股权转让款只能用于法院认定的1.433亿元人民币的集资欠款等,不得将转让款用于支付施工的工程款。“专案组却用股权转让款支付了泰宏公司1800万元。”程某认为,自己与泰宏公司存在施工合同纠纷,在工程款没有算清楚之前,专案组只能对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进行处置,其他的款项等没有争议了才能予以支付。
 
  股权转让款项处置引争议
 
  程某认为,“专案组将股权转让款用于支付公司之前与泰宏公司有争议的工程款项,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程某于2020年4月2日,向专案组发出《解除委托通知书》,表示股权转让价款仅同意支付给集资户,数额为法院认定的1.433亿元人民币,其余事项应解除委托。
 
  程某告诉记者,自己在向专案组发出《解除委托通知书》后,专案组一直不予认可。那么针对此事件中存在争议的处置法院认定之外的股权转让款问题,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
 
  对此,负责此案的专案组成员单位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队长告诉记者,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非常清楚,程某自愿委托专案组全权处置其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政府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对程某的所有的资产进行依法拍卖,变现之后按比例返还给各个利益群体。
 
  “转让结束后,双方约定分三期付款,目前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60%,且恰逢程某出狱,而剩余的40%程某就不再同意进行支付。但因前期签订的有转让协议,程某欲把该协议推翻自行处置剩余款项。”张队长说,考虑到程某的合法权益,专案组也与接盘商协商让程某来进行支付剩余款项,但接盘商不同意。接盘商担心将转让款打给程某,其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债务,今后自己会官司缠身,认为将转让款交由政府处置,解决其所有的债权债务更有保障。
 
  此外,张队长还表示股权转让款共计2.53亿,而该公司资产市场评估价为1.78亿元,期间找了10几家开发商,按评估价都不愿意接盘,而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愿意高于市场评估价7500万元接手此烂尾楼盘,原因是基于该公司想在淮滨打开市场,为当地老百姓办点实事;“如果现在将剩余的款项交由程某处置,接盘商不会按2.53亿元的股权价接手,应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针对程某反映的未经本人同意,专案组支付的1800万元有争议的工程款问题,张队长称该笔款项主要系农民工以个人名义借的材料款和工资,并不是工程款,并出具了借款凭证。为规避法律上的风险,专案组经研判评估,认为泰宏公司确实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但是与程某后期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专案组是否有权处置民事纠纷款项
 
  程某认为专案组无权对法院认定之外的民事纠纷转让款进行处置,应由本人自行决定。那么专案组为何要处置剩余的款项呢?
 
  “前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十分清楚,程某自愿委托专案组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全权处置。”张队长告诉记者,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集资罪,数额巨大,一审被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决后程某同意专案组对其资产的处置意见,并取得了相关债务人的谅解。考虑到程某对社会不会再有大的危害性,专案组向法院申请从轻判决,于是程某由2017年一审的7年有期徒刑改判为2018年的4年有期徒刑。在改判后,程某又不同意让专案组处置其非法集资外的剩余款项。
 
  对此,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鑫表示,专案组只能对该案件中涉及的受害人财产应归还、违法所得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三部分的非法集资款项进行处置,个人的合法财产专案组是无权干涉的。此外,对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愿的,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没有胁迫隐瞒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协议都是有效的。对于程某委托专案组支配自身资产的情况,专案组可以支配但是不能够随意支配。如果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的资产时,对委托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情的最新进展,本网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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