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济医院教授荒唐诊断贻误病情 法院涉嫌包庇患者面临生死诀别

2016-05-23 16:32:19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河南省光山县槐店乡晏岗村民余孝福,因妻子徐海燕2013年7月22日在光山县人民医院超声诊断“右侧乳腺低回声包块(请结合其它进一步再诊)”,带着对三甲医院的信任,于7月22日当晚就赶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诊治。

  教授错诊却昧良心否认?

  接诊医学教授吴高松,一不做仪器检查,二不认真负责,就武断认为徐海燕两个乳腺肿瘤都是良性的,并断然拒绝余孝福、徐海燕提出的切除肿瘤的意见。吴高松说:“你不相信我教授,还相信谁?”吴高松并没有按规定填写病历,只是写明坐诊时间,加盖个人私章后把病历让徐海燕带回。

  2013年9月4日、9月10日、11月26日,徐海燕和余孝福又三次去武汉同济医院找吴高松教授复诊,吴高松均以“乳腺肿瘤”是“良性”的武断诊断,拒绝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甚至在2013年7月23日开据的一张检查申请单(NO.01210751)和2013年11月26日开具的两张处方笺(NO.03147050, NO.03147049)上,将徐海燕(女)的临床诊断写为“男性乳腺囊性增生”。

  2014年3月3日,始终对吴高松诊断疑惑的余孝福带着妻子走进了“信阳市中心医院”,经主治医师李国强等人仔细地检查,确认为“右乳腺癌并发肝转移。”病理检查报告单(14-2952)。病理诊断:(右乳)浸润癌。2014年3月5日该院CT诊断报告上影像学意见:“肝脏多发占位性病变,考虑为转移瘤可能性大。”

  因为吴高松的错诊,耽误了大半年时间,造成肿瘤已转移到肝脏。所以信阳市中心医院没法对徐海燕做乳房肿瘤切除手术,只有用化疗来维持和延长她的生命。

  余孝福对记者说,在吴高松教授对徐海燕的诊疗中,明显存在如下错诊和错误:

  一、错诊:四次接诊,只做过徐海燕双乳的一次拍片检查,拍片结果也要求继续检查(影像号2013019890),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都是肿瘤,不通过科学仪器进一步检查或活检,怎么能分时良性还是恶性的?医生武断地认为“乳腺囊肿是良性的”,甚至在处方笺上都错写为“男性乳腺囊肿增生。”

  二、贻误了最佳手术时间:从2013年7月22日到2014年3月4日整整过去了220多天,吴高松在后来的答辩词中还承认“恶性肿瘤发展和转移都是很快的!”对徐海燕的误诊和耽误时间,不就间接承认了他应负直接责任?!

  三、由于病人病历没有写当时就诊详情,导致医疗事故无法鉴定。但是医生只是在患者病历本背后写“每周二下午,四上午”字迹,告知医生坐诊时间,并加盖个人私章。这个证据证明患者按医院的要求把自己的病历交给了接诊医生,是医生没有填写病历。医生为了逃避责任死不承认。吴高松教授高傲、轻视,对病人似不抱有感情。对徐海燕的诊疗上,他武断诊治、贻误时间,造成了不可收拾的结果。而且在接诊中,不认真填写病历或干脆不写病历,仅写接诊时间,表现了高傲、怠慢、大意而又无情的医生形象。

  武汉法院包庇纵容?

  2015年,余孝福代表妻子徐海燕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要求硚口区法院认定同济医院吴高松教授的误诊,耽误了徐海燕的最佳手术时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请求法院判令同济医院赔偿徐海燕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0万元,同时诉讼费用由同济医院承担。

  “为什么索赔200万元呢?”记者问余孝福。

  “生命是无价的,在海燕的生命还没有终止前,作为病人的家属不可能放弃治疗。按照医院住院部的治疗方案有两套:第一套,前期治疗费用一万元/次;第二套后期治疗费用3-5万元/次,每21天要进行药物化疗一次。如果病人的生命能维持5年,这个费用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海燕离世,谁又能还给我一个大活人呢?”

  硚口区法院一审认为吴高松接诊没有规范书写病历,存在过错。但对吴高松误诊错诊、耽误了徐海燕手术治疗的最佳时间,并造成了肝脏占位性转移的事实却不予认可。只认为病历不规范书写,存在过错,后诊断徐海燕(女)患有“男性乳腺良性增生”,过错成立。

  为此,硚口区法院判决:“一、同济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徐海燕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无;二、驳回徐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徐海燕承担1万元,同济医院400元。”

  “明明认为同济医院存在过错,判令精神损失却只有1万元,而且要缴案件审理费1万元。这样的法院分明把老百姓生命当儿戏呀!”余孝福无奈而又痛苦地说。

  一审判决后,余孝福和武汉同济医院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余孝福代表妻子徐海燕要求:1、驳回硚口区法院的判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自损失共计2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武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济医院在对徐海燕进行门诊诊疗过程中,存在不书写门诊病历的现象,在处方笺上亦有明显错误,给徐海燕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徐海燕所称吴高松教授错误诊断导致她病情恶化,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依法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1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同济医院承担5200元。免收徐海燕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

  余孝福:医院良心何在?法院公道何在?

  作为医学教授,吴高松不可能不知道癌症对于患者意味着什么,可在光山县人民医院已对徐海燕右乳肿瘤持“恶性肿瘤”怀疑的情况下,仗着群众对医学教授的信任和景仰,在不做进一步检查,不做病理检查的情况下,武断诊断徐海燕双侧乳腺肿瘤都是“良性的”,并在大半年时间里,连续四次做出相同诊断,使徐海燕的治疗错失了最佳时间。

  事情发生后,身为高级知识分子的吴高松,不是检讨他给徐海燕一家带来的悲剧性的后果,不是反思工作中的武断和不负责任,而是百般抵赖和推卸责任,丧失了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良知和道义。而做为有良好口碑的同济医院,也不是认真追查事故的原因,总结和反思此事件的负面教材意义,在全院开展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而是一味地护短,充当了无良医生的保护伞,请问:你的良心何在?!

  而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在明明认定同济医院有过错的情况下,在光山县人民医院和信阳市中心医院前后诊断印证的情况下,竟然视徐海燕的生命权为儿戏,一任徐海燕与家人面临的生死诀别的悲剧上演,也不愿意让贻误他人病情、无疑草菅人命的同济医院和所谓的“医学教授”受到惩罚,承担应有的责任,给世界一个公正与公道。武汉市两级法院,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上演了一场高超的法律游戏,让群众在憋屈中却无话可说。

  余孝福对天长叹:“人民法院,你公道何在?!”

  本网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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