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公安侦破2.28大案 波及6个省涉及30余人

2018-05-17 10:46:39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辗转六省,历时一年。近日,我省省市县三级森林公安,成功侦破息县“2·28”跨省系列,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案。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目前已到案20人移交1人,移交线索30余条,已起诉10人。
 
  被告人手机记录显示,2015年至2017年2月27日,符某共计收购斑鸠、黑水鸡、野鸡、野鸭、野兔、草鹭等国家三有野生动物5万余只;收购国家二级珍贵、濒危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游隼、苍鹰等70余只。
 
  2018年3月7日,息县法院宣判被告人金某花、席某琴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金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熊某与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该系列案还有5名广东、福建、江西的犯罪嫌疑人正在布控抓捕中。
  周某为追逐商业利益,自2015年春季开始,先后多次在其经营的水产门市部收购野生动物斑鸠共计200只、黑水鸡(系国际协定保护鸟类)共计73只、草鹭(属河南省重点保护动物)一只,用于销售或自用。2015年7月15日,息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水产门市部查获黑水鸡(死体)43只、斑鸠(死体)19只、草鹭(死体)1只。
 
  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50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7月7日,息县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周某接到判决书后,表示通过此次事件,自己受到深刻的教育,对国家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将在以后的经营中,遵纪守法,同时积极向家人、朋友宣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冬,被告人陈某在息县路口乡分六次,使用自制气枪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斑鸠20只用于自己食用。同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刘某为自己食用,在同样的地点使用自制气枪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斑鸠,但未捕获。 2016年12月7日,陈某被息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刘某与王某主动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8年2月2日,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6年5月23日20时43分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息县彭店乡七里湾有村民正在附近猎捕野生蟾蜍”。接报后,息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迅速出警,55分钟后当民警赶到息县彭店乡七里湾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厢内有2个白色大桶,并不时传出蟾蜍的叫声。
 
  职业的敏感性促使民警迅速上前查看,发现满满两桶内均为疑似蟾蜍活体,但三轮电动车里面未见其人。民警当即熄灭手电筒,向四周搜索,只见不远处的菜地里有一灯光闪烁,民警判断可能是正在“作案”的违法嫌疑人。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摸黑接近目标,发现一男子戴着头灯,左手提一白色塑料桶,正在搜寻、抓捕野生动物蟾蜍。民警随即左右包抄,将非法猎捕者吴某当场截获,收缴非法猎捕的野生蟾蜍260余只。
 
  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属国家“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吴某对非法猎捕盈利的行为供认不讳。息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违法人吴某进行处罚,并将260余只野生蟾蜍放归大自然。
 
  友情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有一种物种被破坏或消失,都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息县的生态环境应该由息县人自觉保护,做到不买卖不伤害!
 
  编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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