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法院 :亵渎法律公正的荒唐判决

2018-05-19 11:02:24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事由]在锻造过程中,一私人办的铸造厂既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防护面具,熔炉的高温铁水溅起直接蹦入眼球,导致眼球烧伤被摘除。事后厂方安排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伤情较重,责任人为了躲避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期的工伤赔偿,竟然耍起了无赖,拒不承认伤者是他厂里的工人,在众多铁的事实面前,任然无理百般狡辩,后来伤者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当受害人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时,责任人拒绝赔偿。受害人最后无奈将厂方告上法庭,可是由于对方财大气粗暗地周旋,事发地河南禹州法院却按交通肇事、高危危险责任纠纷等无法律依据的判了个16116.27元的结果。在万般无奈下,受害人最后将他在禹州法院受到的司法不公正待遇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并希望得到媒体的舆论监督。
 
  记者第一时间赶到禹州,见到受害当事人王现富。

 受害人——王现富 
 
  [以下根据投诉材料和釆访记录、录音整理]
 
  “我叫王现富,家住河南禹州花石镇闫寨村一组,我在本村第二村民组给被告人王少会搞铸造工作,已经10多年了,我于2014年9月2日上午在王少会铸造厂干活,工作性质是浇炉铸造,正在工作时突然被溅起的铁水烧伤右眼,经过多次治疗后摘除了眼球。事后,王少会仅仅支付当时的部分医药费后就再也不管不问了,我多次催要治疗费用反遭对方扬言报复,他又依仗其兄弟众多并有多年村霸的威望,威胁现任村支书和村民,告诉他们不许说我是他厂里的工人,直接导致村民不敢出来为我作证。后来我反映到禹州劳动仲裁部门,对方不同意仲裁,同时我有王少会之妻席彩玲女士为我开具的多起工资单,作为工人常年所穿的衣服和帽子,当时我出事后有其他工人(王文勋)把我没干完的工作干完后的确凿事实证据,又有王少会儿子(王亚龙)为我办理的住院手续佐证,在法庭上王少会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不是他厂里的多年老职工。最后在禹州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笑的是法院居然把劳动伤害当成交通肇事处理,并且按交通肇事鉴定我存在重大过失。荒唐透顶的禹州法院居然判决说我不配合做交通肇事鉴定,让我想不明白的是,明明是劳动伤害为什么非得让我做交通肇事鉴定?他们葫芦里究竟卖的是什么药搞不明白。让我更糊涂的是我与王少会本来是劳务关系,法院居然判个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并且又让我负担高额的诉讼费。通过调查发现王少会的铸造厂连营业执照都没有,经营这么多年无人过问?我负伤丢掉一只重要器官,法院才判赔偿一万多元,诉讼费8245元让我负担8043元,王少会就付202元,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在法院公开审理的时候,王文勋把剩余 的活干完的事实证言,判决书上为什么没有釆纳?”王现富说完已泣不成声------
    

      眼球被摘除只剩下眼眶 
  记者来到王现富当年受伤的铸造厂,在周围群众的指认下,群众王某、秦某、郑某等等都纷纷反映王现富在铸造厂干活有十多年了,该厂原来确实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给工人卖任何保险,更没有什么安全防护措施,也属于违法生产企业,可是人家有后台,没有人敢来此过问。
 
  面对种种疑问,王现富告诉记者:(1)禹州法院为什么将原本的劳动纠纷非要强制按交通肇事处理,烧烫伤与交通肇事有关系吗?(2)禹州法院居然把劳务经济赔偿纠纷判个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理由是从哪儿来的?(3)判决书为什么不显示我提供的事实依据,而采信对方的胡编乱造?他们为什么不为我一个弱势的受害者做主?究竟是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截止发稿前,许昌中院己向当事人下达再审立案通知,这给当事人带来一线希望,对再审判决结果我们也将继续跟踪报道。
 
  
 
  编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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