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始县陈淋子镇环境污染触目惊心 政府职能部门“又聋又瞎”

2019-04-27 17:39:58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本报河南固始讯:记者(赵连侠)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然而在河南固始县陈淋子镇却出现了极其严重地域性污染,多个污染企业在保护伞的作用下,违法偷偷生产,表面看似正常生产企业,里面却是另有洞天,外面合规、里面违法,其隐蔽性极强,如果不是有内部知情人透露,外人很难察觉。数年来由于污水排放产生带有浓烈刺鼻气味,加上场内外呛人的滚滚黑烟,终于周边群众再也忍受不了长期的这种痛苦,最终多人起来纷纷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举报,可是得到的结果却是让陈淋子镇广大的人民群众大失所望,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但没有将这些非法的企业关停,反而这些非法生产企业更加隐秘行动,生活在极其肮脏环境中的群众不堪忍受这般折磨,终于将他们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向本报详实地进行了反映。


  2019年4月25日,记者来到位于河南 固始县东南角,史河湾综合改革试验区所在地陈淋子镇,该镇与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相邻,是河南省面向华东的窗口。在举报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镇老产业集聚区,在一处门前挂着“固始县鸿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牌子的大门口,举报人告诉记者;“这个厂牌子挂的是木业,实际里面是一家生产蚊香的原料厂,老板叫简绍才,简老板这个场子外面那个大型露天灰尘漫天的商混站也是他的,他的商混站基本没有什么环保措施,蚊香厂里面的黑烟和气味实在难闻,你们进去一定要注意安全,搞不好会晕倒的,因为里面烟雾太浓并且烟雾有毒,要小心。”记者一行三人随后来到厂里面,见到里面的几个工人全部带着头套口罩和外衣,整个大厂房里面黑烟滚滚,刺鼻子的气味让人作呕,烟雾带着臭气熏得让人无法睁眼。一个工人正拿着铁叉翻动着冒着黑烟的木屑和木板废料,记者上前向他了解他的工作情况。这个看不清面容,感觉骨瘦如柴的工人告诉记者“这里面熰(半燃烧)的木渣经过一种药加掺后,木灰参和药后制成杀灭蚊虫的蚊香。你们赶紧离开厂房,不然的话你们会受不了的。”

  真的,在厂房里呆的时间不到10分钟,记者三人立即感觉到不适,来到场外一人呕吐不止,三人均感觉头痛不已。举报人告诉记者:“里面人长期在这种环境下习惯了,他们身体由于吸入了大量的有毒害气体,这里的工人应该都没有健康的,我们周边的百姓都受不了,可想他们天天都在里面干活会是个什么样子。”

  来到场子外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在旁边居住的群众告诉记者:“这个场子里面好几年都在生产蚊香,我们天天都让毒害气味熏死了,给固始县环保局也不知道打过多少次电话,从没有见过来人查过这个厂,后来听说这个厂什么手续也没有,厂里给环保局领导和镇政府个别领导都有干股,无数次举报从来没有被查处,这就说明保护伞太厉害了,老百姓谁也没办法,他这个厂大量有毒的废水都排放到史河里去了,史河是淮河一条主支流,也是固始县生活用水的源头,陈淋子镇所有的垃圾废水没人管全流进了史河,都让固始县城人民吃了,该死该活听天由命吧。”

  在知情人的带领下,记者在陈淋子镇新产业集聚区内,举报人指出了一家污染严重的大型洗沙场和几家木板厂,木板厂内部是生产“火纸”厂(祭奠用的烧纸)。厂的外面看上去生产木板,实际里面隐藏的是“火纸”厂,“火纸”厂的带毒污水究竟去了哪里,陈淋子镇的领导和县环保局最清楚。


  记者随后通过固始县委宣传部来到了固始县环保局,在环保局记者将陈淋子镇环境破坏和污染情况向局办公室进行了通报,接待记者的是该局宣教科主任陈某,当着记者的面陈主任立即给蚊香厂老板简绍才打电话。并且告诉记者陈淋子镇环境污染不属于环保局直管,是属地政府管的,建议我们去找陈淋子镇政府。最后他把镇政府一个叫邬某的副书记电话给了我们说是他分管的,他同时也把他自己的电话给了本报记者(电话是假的)。当记者打电话向陈淋子镇邬副书记了解情况时,这位书记一直不接电话。记者最后拨打固始县环保局陈主任给的他自己的电话时,显示的是一个外地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过来一会,蚊香厂老板简绍才从越南打来电话说请记者留下好商量。并且告诉记者厂里已经停工了。截止到4月27日记者发稿,当地群众到蚊香厂里查看,该厂任然在呛人的滚滚浓烟中生产。

  相关链接:《环保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止到目前记者发稿,固始县环保局和陈淋子镇政府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本报对固始县陈淋子镇环境污染问题和相关职能部门“又聋又瞎”不作为问题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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