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11-22 12:33:21来源:安徽网点击: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被罚款10万元;小吃店自制油条铝残留量超标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濉溪一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柴油被罚款5.38万元……11月21日,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被罚款10万元

2022年5月10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婴幼儿鳕鱼球”(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检验项目中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复检机构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婴幼儿鳕鱼球”340罐,销售300罐,召回240罐,货值金额3520元,违法所得33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把婴幼儿食品质量监管关,提高婴幼儿食品抽检频次和覆盖面,重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的行为,为婴幼儿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六安一公司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21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8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六安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注册的“滋补强身养生店”店铺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药品行为,要求相关部门查处。2022年3月2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以每颗1.25元的价格购进400颗无标签的大蜜丸,于2022年2月24日在购物平台注册“滋补强身养生店”后在网上销售。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1.00×104 mg/kg。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严处违法犯罪分子。

濉溪一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柴油被罚款5.38万元

2022年5月24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濉溪沱河路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被抽检样品“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站人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晚间在站内卸载汽油后,因操作失误未将回接软管内剩余汽油清除干净便直接使用该回接软管卸载柴油,致使案涉柴油混合部分汽油,从而导致该批次柴油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柴油燃烧中产生的尾气含氮氧化物等多种废气,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小吃店自制油条铝残留量超标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10日,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将绩溪县老章小吃店经营铝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绩溪县老章小吃店自制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的油条为2022年7月11日当天由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抽检样品油条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78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绩溪县公安局,并抄送绩溪县检察院。

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对骨骼和大脑造成一定的损伤。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当地早点经营市场,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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