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民办学校合同:教师须下学期怀孕,上学期怀孕赔两千元

2016-03-01 10:05:34来源:法制晚报点击:

  学校没有产假,因此“怀孕意味着辞职”。更奇葩的是,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

  2月26日,河南商丘尚博学校校长刘柱向记者确认上述规定,称合同是自愿签订的,“老师可以生完孩子再回来工作”。

  2月4日以来,微博网友@用户5838013387 连续发微博称,因为学校没有产假,自己因怀孕,无奈在年初提出辞职,结算工资时,却被扣除800元。


 @用户5838013387 图

  @用户5838013387晒出合同照片称,包含她在内,学校共4名怀孕女老师辞职,跟学校“说尽好话才没有按照合同扣除2000元”。

  合同显示如果教师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
  其强调,她们虽然怀孕,但上学期都坚持到了最后,并未影响工作进度。此外,当时签合同时只有一份,且由学校保留,辞职时也无正式手续,只让老师们签了个字,把押在学校的证件拿走。

  对此,记者致电商丘尚博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因为是私立学校,肯定没有产假。”其称,合同只签一份是为减少开支,老师想要可以来复印。

  校长刘柱说,该校1999年成立,系民办小学,目前有60多名教师,1100多名学生。其称,“民办学校老师生育期间不提供工资,可以生完孩子再回来”。

  刘柱介绍,学校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学校有30多名女老师,签合同时无人提出异议,都是自愿签订的;4名怀孕女老师是上学期末辞职的,但未满一学年换老师对学生不好,学校在学期开始前已经跟老师讲过,学校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学校主要是本着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态度,不希望老师中途跳槽(或辞职),才在合同中做出那样的规定,频繁换老师对学生是不负责任的。”

  律师李华阳指出,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尚博学校的合同相关条款明显违法,因此没有法律效力。”李华阳说。

  编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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