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拐骗继母女儿 为其挣钱
2014-04-29 08:59:47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在父亲、继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将继母年仅13岁的女儿带到外地打工,所得被其克扣。继母不得已报案,李某受到惩罚。近日,固始县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李某现年24岁,2006年10月24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 年3月份,李某从外地回到家乡商城县上石桥镇,与其父亲李某某、继母马某及马某的女儿汪婷婷(化名,时年13周岁)、儿子汪佳(化名)一起生活。此间,汪婷婷和李某说其不愿意继续上学了,李某就打算把汪婷婷带到外地打工,替自己挣钱。李某某得知情况后,担心儿子不会干好事,遂电话联系汪婷婷的姑姑,让其尽快将汪婷婷接走。 2013年5月5日,汪婷婷的姑姑将汪婷婷接到固始县南大桥乡的家中生活,并安排在南大桥乡小学上学。 同年5月14日,李某在继母、父亲、汪婷婷的姑姑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到南大桥乡小学,将汪婷婷带至杭州市,安排其在一家超市打工。经李某某等多次电话联系,李某迟迟未将汪婷婷送回。6月19日,马某报案。直到同年7月24日,汪婷婷才回到家中。 汪婷婷在超市打工期间工资收入共计1680元,其分4次交给李某妻子。 审理中,汪婷婷的监护人马某表示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李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采取不正当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李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汪婷婷家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永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