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不健全 受害者多为女性

2014-06-25 09:36:02来源:互联网点击:

  现象:家庭暴力面前的“无奈”
 
  6月18日晚,家住舞阳县某村的晓慧(化名)的婆婆又一次敲开了村支书家的大门。
 
  “叔,你快去看看吧,他又在发疯了。”晓慧的婆婆非常无助,“他每次都是这样,喝完酒了就回来打晓慧。”
 
  晓慧的婆婆嘴里的“他”其实是自己的儿子,婆婆说:“有时候他(儿子)喝过酒后,晓慧根本就不敢吭声,但稍有不注意还是被他打,而每次晓慧都忍气吞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现在,他越来越过分了,这可该咋办啊?”
 
  不仅仅是在农村,在城市里也经常有家庭暴力的出现。
 
  家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的张女士说,丈夫有时候半夜才回家,自己稍有意见,就会遭到丈夫的毒打,无奈之下,自己想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称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丈夫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法院只作调解,第一次不能判决离婚。
 
  “调解之后,丈夫还是老样子。”张女士说,“我也不知道他啥时候打我,让我咋留证据啊?”
 
  在现实的无奈中,因家庭暴力而出现的极端例子也不少。
 
  南阳市郊区的周某与阮某2003年结婚。从2007年开始,阮某就经常打骂周某,并把第三者带回家中,有时还当着第三者的面打周某。周某常常被打得遍体鳞伤。2012年冬季的一天,阮某又无故殴打周某,周某激愤之下拿起菜刀将阮某砍成重伤。
 
  统计数据表明,上世纪中国的家庭暴力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的施虐者也正呈现“高智商”趋势,知识分子至少占四分之一,而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
 
  现实中,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后维权非常艰难。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公权力可以介入家庭暴力,对施暴者处以治安或刑事处罚,但很多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公权力也常常认为是“家务事”,而不会深究施暴者的责任。
 
  “很多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向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提出帮助请求时,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也只是进行调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报警,警方常常会认为是夫妻打打闹闹的家务事,不会轻易深入追究施暴者的责任。”一名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说。
 
  “法律规定,发生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方采取拘留措施,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现实中,如果不是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因家庭暴力对施暴方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极其少见。”朱广晓说。
 
  再者,如果向法院起诉维权,只有极少数有明显特征的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可。像张女士一样没有留有明显证据的家庭暴力,法院只能调解处理,这样在客观上也“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存在。
 
  问题: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不健全
 
  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俊才说,在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中,都有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也相应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是笼统地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比率很低。
 
  秦俊才认为,我国现阶段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法。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其他法律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之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是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法律不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法律来规范,也需要各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来规范。过去,公安机关在查办家庭暴力案件时,往往会根据案情将其归入一般婚姻、家庭纠纷或归入伤害案件,或是不作处理,或是作简单处理。其实,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相关的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的诉讼法律应加强对侦查机关侦办此种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反家庭暴力案件应认真审查,严格监督。
 
  三是法律体系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家庭暴力,上述法律法规虽然都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有很多制度上的障碍。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寻求救助,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的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受害人的求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因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可参照的法律、刑事立案标准,所以,除非发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绝大多数案件都只能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调解暂时缓和一下双方的关系,很少有追究施暴者行政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更是少之又少。
 
  “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规范家庭暴力方面的问题时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协调统一,容易形成立法内容的重复、交叉及空白点,造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执法过程的推诿,严重影响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效果。”秦俊才说,“我国现阶段急需制定一部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来系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调查:九成被调查者支持反家暴立法
 
  据了解,在明确规定家庭暴力问题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文一共有8条。可见,现在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保护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一方。就在反家暴法送审稿呈送国务院时,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群众对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见。
 
  “这个法律对女性有保护作用,希望尽早出台。”家住郑州市秦岭路的杨女士说,“虽然我没有经受过家庭暴力,但我非常支持这部法律的出台,它体现了对女性的重视和尊重。”
 
  “不仅仅是对女性,对家庭暴力任何受害的一方都是保护。”在郑州市英协路一家公司上班的刘先生认为,“这体现了法律的进步,社会法治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
 
  网友“鲁南小哥”认为:这样的法律早该出台了,这样可以增加社会稳定因素,提高违法成本,对那些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也是一种约束。
 
  在记者采访的10个人中,其中9人明确支持反家暴法的出台,一人表示无所谓。
 
  “目前,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基本形成。”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主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月娥在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反家庭暴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权、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等社会共识日益形成。
 
  2011年,全国妇联在全国20个省开展千名公众电话抽样调查显示,93.5%的被调查者支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越来越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近年来也加入支持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行列。
 
  建议:反家暴法应细化“家暴”定义、明确法律干预机构
 
  针对反家暴法送审稿已呈送国务院的消息,不少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异常兴奋,有的更是大胆建言,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起码应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具体地规定何种形式、何种程度的虐待或暴力行为为情节恶劣,构成何种罪名,应受何种惩罚。这就可使定义家庭暴力更具可操作性,避免施暴者逃脱法律制裁,同时对其他人产生威慑作用。
 
  2.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构。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及部门特点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分工,突出部门优势,整合部门资源,避免因干预主体不明、职责不清而造成对家庭暴力制裁不力。
 
  3.法律对施暴者的制裁和赔偿应更为科学。实践中,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是拘留,如果法律法规能够更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拘留的适用条件等,在对付家庭暴力特别是轻微的家庭暴力中就能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外,应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对再犯者应当课以大数额的罚金。
 
  蒋月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部法律应当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在框架体例上,遵循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般规律,按照预防暴力、保护和救助受害人、惩戒和矫治加害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设计,既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各地实践探索,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实践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合理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科学确立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基本遵循;选择有效的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形成预防、制止、惩治、矫正和救助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建立系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有效地制止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针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制定特别措施,使未成年人、年老失能人员、残疾人等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获得支持和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补充完善证据规则,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体现法律司法的公正性;适当设置法律责任,在与已有法律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加害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以及国家机关、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的可诉性。
 
  编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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