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法院枉法判决不告知当事人就裁定

2018-05-31 12:28:49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十年前,出于脱身减负考虑,心思单纯的北京某律师所主任一念之差,与北京建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唐公司)签订了一份律所业务代管合同。众所周知,律师法明确规定,律所不得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不久,麻烦事便接踵而至,因代管方办事不力而生的经济纠纷,都转嫁于律所法人王某名下,无奈之际,王某只得通过法律仲裁手段与代管方解除合作关系。
 
  然而,一步错步步错。代管方通过一系列运作,将原协议中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管辖地转移至山东淄博仲裁委员会,并由此制造出系列利于代管方的法律文书,且都在当事人不知情的前提下产生。直至北京律协收到当事人投诉的质询之后才恍然大悟。为此向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然而淄博中院依旧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庭的前提下,再次裁定驳回了王的申请。根据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在王某提起上诉时淄博中院却又不予理睬,闪烁其词。王某心下怨恚难平,整理材料实名投诉于媒体,一石激起千重浪,一场法学争论由之在司法系统轩然掀开帷幕。近日,媒体接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飞实名举报,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田某、高某以及张某三名法官,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就对一桩仲裁案件做出裁定,他希望上级监管部门对涉事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上述三位法官以及一应当事人的知法犯法行径。王飞表示,自己该担什么责任也不会推卸,只要上级监管部门能给予一个公正的裁定就行。律师与法官对簿公堂,且为了自身利益,这在目前的司法过程中屈指可数,消息传出,山东司法界一片哗然。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本网一行就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据了解,当事人王飞为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于2018年1月24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与北京建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书》无效”,理由为:“涉案协议”系建唐公司单方伪造,涉案协议上京华所的公章系其利用掌控京华所印鉴期间私自加盖,至于涉案协议上“王飞”的签字则是私刻王飞个人印鉴而违法制作,王飞本人从未使用过该印章。立案当日,当事人对涉案协议上“王飞的签字”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由于立案在2018年春节前夕,当事人在依法交纳了法院案件受理费后,心急如焚地等待着法院开庭的通知。然而,令人意想不到一幕发生了:2018年3月5日,当事人王飞突然接到来自山东淄博中院的快递,里面则是淄博中院于2018年2月26日(也即是正月十一)作出的(2018)鲁03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京华所与王飞的申请。接到该裁定书后,当事人在感叹淄博中院错上加错裁定的同时决定再次提请上诉。谁曾想,作为公民基本权益的诉讼权利在这里再次被无情的剥夺,本该顺理成章合理合法的上诉请求,在山东淄博中院却遭遇了重重阻挠。当事人王飞来到淄博中院立案庭要求立案,然而立案庭工作人员却给出了有史以来最为奇葩的拒绝理由‘需经主审法官同意后方可给你立案’,为此,王飞要求立案庭出具书面解答,然而立案庭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不予搭理。无奈之下,当事人王飞只得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该院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向媒体反应呼吁,希望淄博中院恢复他的上诉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采访过程中,媒体电话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法学专家,并告知媒体诉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诉讼权利包括以下有关权利:起诉权、答辩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申请回避权、调解权、反诉权、辩论权、提出证据和质证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和解权、撤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申请再审权、查阅权、复制权、法庭笔录补正权管辖异议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权、财产保全申请权、先予执行申请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等多种权利。而本案作为仲裁裁定上诉案件,最高院2017年12月26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告知公民对于被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且对于是否立案所在法院应该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附:王飞实名举报信如下: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华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号远洋商务中心****室。负责人:王飞,主任。电话:13********0。举报人:王飞,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电话:189*******0。被举报人:田某某,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某某,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某,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举报事项:依法对被举报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被举报法官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24日,二举报人共同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与北京建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唐公司”)于2011年1月6日三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无效”,理由为:“涉案协议”系建唐公司单方伪造,涉案协议上京华所的公章系其利用掌控京华所印鉴期间私自加盖,至于涉案协议上“王飞”的签字则是私刻王飞个人印鉴而违法制作,王飞本人从未使用过该印章。立案当日,举报人对涉案协议上“王飞的签字”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立案发生在2018年春节前,举报人依法交纳了法院案件受理费,此后举报人则依正常办案程序等待开庭的通知。可2018春节过后,这件本来应能正常开庭、审理、裁定的案件则变得莫名惊诧。 2018年3月5日,举报人突然接到淄博中院的快递,里面则是淄博中院于2018年2月26日(春节后第十天)作出的(2018)鲁03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京华所与王飞的申请。接到该裁定书后,举报人着实惊叹于淄博中院上述三名被举报法官的恣意妄为,竟枉法裁判至如此地步,详述如下:一、举报人于立案当日向淄博中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淄博中院未依《证据规则》的规定依法办理,未给予上诉人任何书面回复、意见或裁定。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被举报人的行为显系上述规定中所列明的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二、淄博中院在未询问当事人的情况下迳行作出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同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基于上述如此明显的事实认定与程序违法之处,举报人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到淄博中院立案庭当面提起上诉。当时的场景让人悲哀,立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却是第一次见到,而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早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了。以后则是立案法官不断向上级请示,举报人只能是漫长的等待,但一直没有明确的结论。眼看上诉期限届满,为不超上诉期,举报人于2018年3月11日以EMS邮政快递的形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邮寄了上诉状及上诉材料。后来,举报人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电话,说此案可以上诉,上诉材料已转到淄博中院,上诉的事情由淄博中院具体办理,为此举报人再一次亲自到淄博中院立案庭询问此事,可立案法官却一直没有给出是否立案的结论,举报人要求立案庭出具书面的意见,回复是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的意见,并进一步表明:如果原来审判法官同意立案,立案庭就给立案。据此,举报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是原审判法官在该案能否上诉的问题上继续作梗。此案的上诉工作一直搁置至今。基于上述事实,举报人认为被举报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知识结构老化,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为掩盖其一审裁定错误而肆意阻挠举报人上诉,依法应予严厉制裁。同为法律人,我们已忍无可忍,何况法律专业知识欠缼的其他当事人。举报人再次呼吁:不学无术的法官实为害群之马,沾污了法律的尊严与法官队伍的纯洁,将此从法官队伍里清除出去,还社会正义一片蓝天!寄:检察院、法院、人大、监察及上述单位领导
 
  在走访该桩案件时,山东省高院相关部门呈缄默状,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田、高、张等三名法官在知悉有记者到访并接办公室人员告知的情况下,竟然采取了躲避的方式,他们在逃避什么?走访过程中,媒体曾向多位律师界知名律师咨询,他们一致表示,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不能交由第三方管理的,也就是说在京华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建唐公司发生诉讼时,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作出裁定,本身就是错误的,何况是在不通知当事人到庭而且任由建唐公司一系列造假行为合法化,并充当法律佐证的情况下,这纯属知法犯法。他们建议王飞直接找纪检监察部门,启动审判司法监督程序,因为本案涉嫌诉讼诈骗,官司要照这么打下去,即便允许上诉,也赢面不大。采访在继续,王飞一案的法理争议在持续,众多有识之士精彩建议频出,这场由错而起,又被淄博中院认可,中途又被搁浅的案件究竟会有一个什么样的仲裁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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