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法官披上“皇帝的新衣”办案   冤屈的百姓怎敢真实表达诉讼请求?

2018-12-28 13:08:29来源:人民法治新闻网点击:


信阳中院判决书
  本报信阳讯:记者(蔡毅 乌云)一个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权威的生效终审判决文书。大家都知道,法院:他代表的是国家机关、法院行驶的权力来源于国家;同时也是来源于人民,因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力具有强制力保证,因为它代表的是国家。判决书: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是法院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因此,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判决书在陈述和分析过程中应使用中性、客观的文句和语气,无倾向性和带感情色彩的语言,也不追求词藻华丽和修饰效果;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时,应完整反映当事人的意见,无断章取义之嫌;在质证认证、查明事实及分析法律适用时,应言简意赅,用词精当;遣词用句应清晰准确,叙述全面客观,以给阅读者留下严肃持中、清新悦目的深刻印象。

错字连篇的信阳中院判决书
  可是河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份判决书上居然错字连篇,并且在最后的判决上,斩钉截铁地注明:“合法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桩经济合同纠纷案,两级法院掩盖重要事实依据,受害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一个县级法院法官说搞丢了,一个市级法院法官说没见到。当事人要求法院公平、公正判决时,县级法院法官强行索费,市级法院法官不知“为什么”直接判决——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位资深律师诙谐的说:这个权威法院支持的完全是非法的案件,那么可怜的受害方还有活路吗?法院都不支持合法的请求,我国哪有司法公正啊!民族还有希望吗?这严重破坏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亵渎了司法公正性,不仅仅损毁了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国家大政方针,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和谐因素。

合法都不支持的荒唐判决结果
  固始县法院的荒唐判决
 
  2018年12月20日,记者来到事发地河南固始县,见到了情况反映人刘景新。
 
  刘景新告诉记者:“我是甲方新长城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我们承揽信房集团开发的固始县“山水蓼都”小区27号楼建设施工。我公司将土建轻工部分全部承包给了被告人(闫明刚)。合同约定:总工期780天,按照甲方单位与信房集团所签合同工期,乙方应提前90天完成全部工作。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安全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一天完工奖励5000元,根据天数累加计算。如果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造成损失推迟一天罚款5000元,同样根据天数累加计算。双方所签属的一切责任、权力全部完善后,乙方开始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3日,工程竣工日期合同约定是2015年12月10日。工期要求下降15%,即692天,而我们是按780天做工程进度计划,要求乙方(闫明刚)施工和最后工期结算也是按780天。工程款拨付都是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并且有时还多支付。开始闫明刚按要求施工,后来无辜拖延时间,最后发展到恶劣的随意停工,(施工日志有详细记录)破坏建筑材料,甲方在多次督促整改无效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介入调查(公安部门有笔录)。整个工期从2013年11月23日开始到2016年12月31日。按合同规定提前90天完工,不但没有提前反而延误三百多天,加起来一共超期430多天,按合同规定应该罚款两百多万元。后来通过权威机构评估,证明工程截止2016年3月20日,27号楼闫明刚所施工的主题工程还有300多万元工程量没有完成。根据“山水蓼都”27号楼施工项目部超工期期间部分财务支出显示,闫明刚换木工、换人员导致停电、停工、延误工期给施工项目部(刘景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失预算达380多万元。
 
  2017年,闫明刚告甲方欠他工程款一百多万元,将刘景新告上法院,一审固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官饶某军,在没有调查了解的情况下,故意掩埋重要证据(固始县公安局笔录)与(和乙方结过账的40多万元数字没有加上)判决结果显示我方支付给闫明刚近130万元的费用。当我质问饶法官判决有误时,他居然告诉我他把证据搞丢了。好荒唐啊!我提交的全部证据他随便说搞丢了就算没了,这么重要的证据丢了,那么其他的证据这么没有丢啊。我这么能相信呢,目的太明显了,不就是索贿的目的没有达到他想要的最大化吗。我被逼给他已经不少了,我希望他公正判决,没想到他会枉法裁判。”
 
  信阳中院枉法判决 文书错字连篇
 
  刘景新告诉记者:“由于固始县法院枉顾事实,人为造成冤假错案,最后我就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院法官余某田会为我做主,纠正一审错误,我就将所有能提供的新证据全部提供,另外我还特别强调,(公安笔录)证明闫明刚故意停工,到政府无端闹事,破坏社会和谐,用停工的愚拙方式敲诈勒索,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事实。固始县法院饶某军法官故意将重要证据搞丢,请求中院领导一定要重视。可是中院法官余某田居然没有过问此事。更没有重视我们合法的合同约定,依然枉顾事实判处我支付无辜的一百多万元,原本对方应该赔我损失两百多万,可是余法官最后
 
  用一句“合法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草草完成了终审判决,好荒唐啊!一份严肃的判决书居然错字连篇,这这么能是一个权威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出现的严重错误?我想以往在信阳中院余某田法官的手里还不知道有多少冤假错案呢,就是因为只要是合法的请求他是不会支持的。”
 
  最后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梅教授,并且把信阳市中院的法律判决文书传给了他,梅教授告诉记者,这份法律判决文书是法官极不负责任的体现,如果是其他刑事案件,往往会草菅人命的。从这份错字连篇的文书上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混乱,存在领导严重失职渎职问题。
 
  相关链接:[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报对两起枉顾事实违法判决结果将继续关注报道。
 
  编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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