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高海波庭长枉法判决致使受害人迈向艰难诉讼路

2019-06-29 13:34:44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以2017年6月20日与吴正波签订的编号130602017306869《借款合同》为独立的金融合同纠纷,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对吴正波及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注册资金为30000元的信阳市华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根本不存在的303万元虚假贷款,浉河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一、对无效的借款合同法院未经查明案件事实,错误的作出违法的判决。

  首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2017年3月20日与吴正波签订的编号为130602017306869《借款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303万元;第3条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但在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中全部是空白,这一事实说明信阳民生银行没有履行合同条款的定向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义务。

  其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在《借款合同》正本落款签名盖章处没有银行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

  最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营业部以客户姓名吴正波账户拉出的2017/03/29—2018/03/29的流水单没有显示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阳民生银行》向吴正波发放贷款。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利用无效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构成虚假诉讼,但却被浉河区法院予以确认受理。

  二、高海波在一审判决时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未行使释明权告知吴正波申请追加担保人参加诉讼,也未依法履行职责通知担保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银行,是最大希望追回这笔巨款的,按照常理是穷尽一切手段将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然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原告银行明知借款合同附随的三份《担保合同》上担保人不仅有信阳市华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而且还包括河南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尤建斌、梁桂芳、信阳市祥禾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名当事人,同时河南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其上级银行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人已经收取了吴正波代办人贾琳交纳的80多万元担保互助基金,却不起诉该该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不知何故被上诉人为何不列明该五名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本原因还是企图隐瞒其与贾琳恶意传统的犯罪事实,因为该五名担保人均是贾琳和原告银行共同安排指使担保的,其根本就不打算要求贾琳安排的该五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就是达到骗取吴正波的303万元的犯罪目的。浉河区法院高海波明知吴正波作为农民无法律意识,为何不主动行使释明权询问吴正波有权申请追加该五名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是否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为何又不依职权追加其五个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为何仅将吴正波为法人代表的注册资金为3万元的华达公司列为担保人?其中原因不能不令吴正波怀疑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浉河区法院判决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浉河区法院超诉讼范围使用假证据不经当庭双方质证作为定案证据写在判决书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吴正波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130602017306869《借款合同》贷款303万元借款用途是经营周转,在合同中找不出借新还旧的条款。但该行向浉河区法院递送的《起诉状》中却提出借新还旧。还什么旧贷款?还何时的旧贷款均没有说明白。但总之这303万元没有给吴正波用于经营周转,这是铁的事实。该借款合同没有附带任何相关资料。一审被告吴正波称该《起诉状》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实质证据并不为过。但在判决书中使用的定案证据竟然是信阳华达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营业额737万元,年净利润347.7万元,营业税票(抽取三个月纳税金额为1.07万元、1.16万元、1.04万元),2015年营业额774.05万元,营业税票(抽出三个月缴税金额为0.97万元、1.21万元、1.35万元),固定资产164万元,存贷合计743元(应是743万元,判决书中竟出现这样笔下之误),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房产位于五星乡红星村八组,面积477.45平方米)等。经调查证明,这些数据来源全是虚假的,房产证是伪造吴正波的房产证,验资报告全是虚假。但是一判决时法院认定的房产证在民生银行起诉时并没有房产证材料。一审认定的吴正波与上海洁安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也是虚假的,高海波大哥法官为什么这样判,你作为一个主审法官你是怎样审查的?你给民生银行到底中间有何不可告人的秘密?请问高法官为什么这样去加害别人?





  吴正波依法提出2017年6月20日贷款303万元没有转入自己名下,没有用过该笔贷款,请求依法查询该笔资金的流向,这本是法律赋予的吴正波的权力,但浉河区法院主审法官高海波置之不理,并强行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显示,该笔贷款系被告自己提供的购销合同,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且加盖公司公章的委托授权书,按照被告申请及贷款审批要求去执行受托支付。”请问浉河区法院当你们在写这段判决内容时看没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起诉状》?看没看编号为130602017306869《借款合同》?你们知道不知道银行将一个公司巨额贷款转入私人账户是偷、漏税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你们知道不知道你们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假的?你们为什么张冠李戴使用假证据?你们知道不知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部分工作人员与实际用款人贾琳内外勾结,假借吴正波及信阳市华达发展有限公司之名诈取银行巨额资金303万元非法谋取利益又加害吴正波?即将致使吴正波家破人亡?是可忍,孰不可忍!

  在这起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中,身为审判长的高海波起着主导作用。高海波作为一名相当有资历的庭长,担任审判长,已经失去良知,忘记了自己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红线的守护者,忘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判决书中高海波对受害人吴正波的依法辨解有五处之多使用“不予采纳”,多处使用审判技巧为中国民生银行信阳分行涉案人员在进行辩护。高海波利用手中的裁判权力,在审判中玩弄审判技巧,玩弄法律,翻云覆雨愚弄当事人吴正波,随意改变审判方向。把不公正的判决伪装成公正判决,致使受害人吴正波蒙受沉冤,吴正波从来没有用过中国民生银行一分钱信贷资金,被诱骗、欺诈、胁迫在贷款合同上签了三次名字,又被判决偿还303万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1209元还让吴正波承担。







 

  在一审中原告银行的大堂经理陈静在情况说明中已经告诉了高海波第一笔旧贷款已经偿还(系实际借款人贾琳负责偿还的),然而,一审判决书却仍然认为303万元系偿还的该笔贷款,明显属于枉法裁判,本来一审应该查明后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而却不愿意移交。

  一场离奇的超诉讼范围使用假证据,一场离奇的枉法判决,制造了一场离奇的中国第一次以三万元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能贷出来903万元巨款?是一次惊天冤案。在国家正大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大背景下,高海波庭长为何如此无所忌惮,胆大妄为,我想到了人们常说的一句话,“重奖之下必有勇夫”!

  我被案外人贾琳及信阳市民生银行联合设计进入套路贷903万元的贷款骗局,我强烈请求有关部门领导对此案引起高度重视,严查社会和金融机构内部黑恶势力,挖出司法系统黑恶势力保护伞,净化金融环境,让老百姓能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要求二审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纠正后撤销原判,中止诉讼,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举报人:吴正波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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