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河南罗山法院向个体经营者发出“从业禁止令”

2022-09-09 12:03:44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近日,河南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马某某发出了“从业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至2022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河南罗山县经营一家保健食品店。2020年5月,马某某从他人处购进一批无正规手续的性保健食品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马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2022年3月15日、7月11日,经河南华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该店销售的20种性保健食品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7月19日,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人)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河南罗山县公安局扣押了上述20种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对马某某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河南罗山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赃物二十种性保健食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禁业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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