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消失”的股权在哪里?

2023-11-07 16:06:05来源:中国中文电视台点击:

    河南省信阳市,有一家名为信阳市中和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吴玲玲四处奔波了5年时间,试图找回自己的股权,至今无果!原本属于吴玲玲的100%股权是如何从手中消失的呢?

    在河南省信阳市,有一家公司叫信阳市中和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吴玲玲系公司独自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由于有其他业务,她经常在外地,便将信阳公司的业务交给几名信赖的员工进行生产和管理。后来公司业务发展较好,几名员工在企业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企业变更,让吴玲玲的亲妹妹代替姐姐签字。在没有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也没有告知其亲姐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司股份变更。吴玲玲得知后异常震惊,自己一人的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却被员工“偷”走。
    最后,吴玲玲将三个员工告上法庭。一审信阳平桥法院认定三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妹代为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将原来的公司重新变更回来。三人不服,上诉到信阳市中院,二审法官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重新判决三人变更股权有效。经过几番审判,吴玲玲认为没有得到合理判决。身心疲惫的她只能求助于新闻媒体,将事实向中国中文电视台进行了反映。
贪欲将企业发展推向深渊
    据记者调查了解,这家公司(信阳市中和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是2013年10月份成立的,前期是由吴某、张某、冯某等三人共同成立的,本金100万元。2013年12月份,通过股东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叫吴杨梅的人,吴杨梅分别将三人的股份按比例完成了出资转让,吴杨梅出资货币100万元,最后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吴玲玲告诉记者:“2014年11月,吴杨梅将该公司100万元资本增加到500万元,公司名字也变更为信阳中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吴杨梅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6年5月,吴杨梅将个人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吴玲玲,吴玲玲出资转让款500万元,并于2016年5月25日完成转让程序。2018年初,公司员工党茂举、李祖松、蓼世叶三人看到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加上老板也不经常在公司,三人将早已准备好的变更材料,拿来找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吴玲玲的亲妹妹吴艳玲代为签字,他们谎称将原信阳市中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中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以后公司主要是用来在全省开展业务,也便于公司招投标使用,我妹本着对他们几个的信任,一沓资料看都没看,想到工人也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替我签了字。他们把企业法人吴玲玲的100%股权变更成了吴玲玲占55%、党茂举占25%、蓼世叶占12%、李祖松占8%,党茂举、李祖松、蓼世叶三人摇身一变都成了股东了。”
事实与真相的背后
    当法定代表人吴玲玲得知自己一个人的公司被变更名称和股权后,非常恼火,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将他们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吴玲玲2018年4月15日与被告党茂举、廖世叶、李祖松分别签订的《信阳中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党茂举、廖世叶、李祖松、吴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吴玲玲办理将原信阳中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
 
    原本再简单不过的民事案件,本应该结束了,没想到,三人将原告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他们三人对于吴玲玲的妹妹吴艳玲属于法定代表人亲妹妹的特殊关系,妹妹代姐签字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吴艳玲有代理权。信阳市中院法官吴孔玉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合理判决,改判三人公司股权理由成立。         
    吴玲玲告诉记者:“几番上诉,几多忧愁,我一个好好的公司,让他们给我搞的七零八落,我的公司股份让他们搞去了,最后我也认了,但是他们三人应该按照股权比例支付股权转让兑价吧,没想到二审法院吴孔玉法官又说:过了诉讼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从权利人知道被伤害的时间点开始算起,三年内有效。我2022年4月份起诉要回股权款时间不到半年,吴法官怎么能说诉讼过了时效呢?几次审判过程全部安排在信阳市中院民三庭,都是法官吴某和王某完成。据知情人告诉我,法官王某孩子舅舅让廖某安排进了某农行工作。”
     当再次审理此案时,此三人利用自己是股东的身份,又是管理人员的权利,指使公司员工时凯又成立一家与自己公司业务完全相同的公司,把中业公司所有业务(车辆)转入其公司名下,把所有收入也转入了三人名下,利用公司股东身份,谎称原来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濒临破产,要求解散公司。最终判决又在信阳市中院,汪涛法官判决公司解散,原本法定代表人吴玲玲(又是占比55%的大股东)坚决不同意公司解散,法院汪涛法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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