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第7次集中为农民工“讨薪” 各级法院院长带头去“讨薪”

2015-12-09 10:04:59来源:人民日报点击:

 
  第二:南阳中院院长开庭审案 保护农民工权益
 
  2014年6月27日,寇某受李某和任某雇佣粉刷房屋,在粉刷过程中被高处掉落方木砸伤。经司法鉴定寇某构成九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用伍万贰仟余元,因赔偿款协商无果,寇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和任某赔偿寇某损失共计8万余元。李某和任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12月1日,南阳中院院长庞景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前,庞景玉院长精心阅卷,并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争议焦点。庭审中,合议庭认真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对案件细节、双方存在的分歧及疑点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意见。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院长带头办案,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二是发挥庭审的中心作用,查明案情,诉讼各方充分陈述辩论,为调解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三门峡院长上阵 代表委员齐旁听
 
  2014年2月26日,村民孟某在某坑口作业时发生意外被石头砸伤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孟某的亲属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无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孟某的亲属保险款30余万元。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中院。
 
  12月3日,三门峡中院院长梁维担任审判长,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同时邀请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中,合议庭认真组织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对案情细节、双方的分歧及存在的疑点进行详细询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在法庭调解阶段,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明法释理,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庭审结束后,梁维院长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等进行了座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院长率先垂范指挥在前沿,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阳光司法。
 
  第四:新乡市凤泉区法院因案施策 快速调解
 
  李某在打完工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和驾驶小型汽车的申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治疗。申某和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诉到凤泉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凤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11月25日陈超院长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经征求当事人意见,陈超院长主持庭前调解,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步步推进调解,促使各方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李某损失肆万壹仟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院长亲自办理案件,有效推进了案件进程。二是因案施策,在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情况,进行庭前调解结案,快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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