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食用珍贵野生动物拟追刑责

2014-04-22 17:12:24来源:中国大别山新闻网点击:

昨天下午,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其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购买并使用这些野生动物也可能要承担刑责。

  >>刑法

  1濒危野生动物

  拟追买食者刑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者买来用的,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同时,还要注意这个解释有几个要点,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是非法用途,三是为这个用途而购买。如果确实不知道,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养殖的,如果是养殖后出售证件齐全的,买了当然不构成犯罪。

  赵秉志指出,这是结合社会治理的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作了适当的扩大解释,将一般的“购买”纳入了“收购”的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比如:A请B在餐馆吃野生穿山甲,请客者A拟追究刑责。

  2单位雇凶杀人

  拟追策划者刑责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有关“单位实施刑法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长期存在较大争议。

  赵秉志称,刑法主要针对一些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实践中存在,刑法中有些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了这些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这类犯罪也应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赵秉志表示,刑法对于一些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如杀人、伤害等。

  但实践中,却会发生个别以单位的名义,或者单位决策、组织的,实施这方面的犯罪,比如单位出钱,雇凶杀人。

  所以这次立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对于一些传统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应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者,按照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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